条例解读丨中南民族大学教授江小平:强化政府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中的责任

2025-09-19 01:49 来源:中国安防

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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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图像采集设备在公共场所的广泛安装、使用,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其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发挥正向作用。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助于明确各方职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为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从而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责任,对于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是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通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旨在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利旧,避免重复建设。

其次,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责任范围。《条例》第7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地下通道、广场以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于人员流动量大、安全风险高,且无明确的管理主体,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来确保公共安全。

再次,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这一规定不仅提升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地位,确保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维护的经费来源稳定,避免了因资金问题而导致的系统建设滞后或维护不善,使之能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视和投入。

最后,对于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使用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除政府相关部门外,其他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类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图像采集设备的滥用和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发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安全领域的职责和权力,也规范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