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低空无人机应用公路桥梁巡检技术指南(试行)》

2026-03-04 03:55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指导和规范低空无人机在公路桥梁巡检中的应用,提升低空无人机巡检安全管理及成果质量水平,推动巡检技术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低空无人机应用公路桥梁巡检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据了解,《指南》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巡检方案、巡检作业、数据处理与成果,安全管理与应急响应7个章节及附录,其中明确,无人机巡检是人工巡检的有效辅助与补充手段,主要应用于人工巡检难以实施或更具优势的场景,并与现有公路桥梁管养体系协同融合。《指南》适用于各类型公路桥梁的低空无人机巡检,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无人机巡检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共建,提升监管效能。公路桥梁无人机巡检除应符合《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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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低空无人机在公路桥梁巡检中的应用,提升低空无人机巡检安全管理及成果质量水平,推动巡检技术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型公路桥梁的低空无人机巡检,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1.0.3 无人机巡检是人工巡检的有效辅助与补充手段,主要应用于人工巡检难以实施或更具优势的场景,并与现有公路桥梁管养体系协同融合。

1.0.4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无人机巡检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共建,提升监管效能。

1.0.5 公路桥梁无人机巡检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无人机巡检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巡检方案制定、现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成果生成等环节。其成果应能满足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决策等标准要求。

3.1.2 无人机桥梁巡检宜采用自动航线飞行模式进行数据采集;对于航线无法覆盖或需临时重点确认的部位,宜采用手动飞行模式作为补充。

3.1.3 无人机在公路桥梁巡检中的应用方式主要包括:

1 搭载可见光相机,采集桥梁结构表观病害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用于病害的识别、分析、记录与存档。

2 搭载可见光相机,采集拉索、吊索、吊杆等构件的振动视频,用于结构动力学分析。

3 搭载激光雷达,采集桥梁结构的激光点云数据,用于结构变形分析和高精度三维建模。

4 搭载红外热像仪、声学传感器等其他数据采集设备,用于检测内部缺陷、渗漏或异常声响。

3.1.4 使用无人机执行桥梁的各类巡检工作时,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应满足JTG 5120-2021相关要求。

3.2 作业人员

3.2.1 作业人员应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与作业风险、机型相匹配的操控执照或相应等级证书。

3.2.2 作业人员宜符合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布的《公路养护无人机巡检人员职业标准》要求。

3.2.3 作业团队宜配备具备桥梁工程背景的专业人员,负责识别病害、判断结构状态。

3.2.4 作业人员应熟悉无人机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并熟悉公路桥梁的常见病害特征与结构特点。

3.3 设备设施

3.3.1 用于公路桥梁巡检的无人机系统性能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具备垂直起降和稳定悬停能力。

2 具备高精度定位能力(如搭载RTK模块或具备等效精度的定位系统)。

3 单次起落飞行时间与作业半径满足巡检任务需求。

4 具备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相关电磁兼容要求。

5 防护等级应适应桥梁周边环境。

3.3.2 任务载荷(如相机、激光雷达等)的性能应满足数据采集的精度要求。

相机宜具备不低于1200万有效像素;激光雷达等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与巡检目标相匹配。

3.3.3 无人机应符合GB 46761-2025规定的实名登记与激活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无人机所有者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

2 实名登记信息至少包括所有者的身份信息、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产品序列号(SN)、使用用途等关键字段。

3 应具备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功能,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民用无人机均不具备飞行能力。

4 应具备实名登记状态核验功能,对未满足实名登记要求的民用无人机进行持续实名登记提醒。

3.3.4 无人机应符合GB 46750-2025运行识别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应同时具备广播式(蓝牙5.0及以上/Wi-Fi广播模式)和网络式(蜂窝/地面有线/卫星网络)运行识别发送模块。

2 应在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的全过程中持续发送运行识别信息,更新间隔不大于1s,且不应具备关闭发送的功能。

3.4 作业环境

3.4.1 无人机使用的空域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完成飞行计划申请与报备。

3.4.2 无人机巡检作业时,环境条件应满足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宜选择在光照均匀、气象条件稳定的环境下进行。

3.4.3 应避开强电磁干扰源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4 巡检方案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前,应制定详细的巡检方案。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可制定简化的作业计划。巡检方案模板可参照本指南附录 A。

4.1.2 巡检方案的核心内容宜包括巡检目的与对象、作业方式与方法、数据采集内容与标准、作业计划与资源配置、安全预案等。

4.2 巡检内容与数据采集要求(各表见文末指南原文)

4.2.1 桥梁日常巡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

4.2.2 桥梁经常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

4.2.3 梁式桥定期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

4.2.4 拱桥上部结构定期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拱桥下部结构、桥面系、附属设施、河床及调治构造物的检查可参考梁式桥。

4.2.5 斜拉桥上部结构定期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斜拉桥下部结构、桥面系、附属设施、河床及调治构造物的检查可参考梁式桥。

4.2.6 悬索桥上部结构定期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斜拉桥下部结构、桥面系、附属设施、河床及调治构造物的检查可参考梁式桥。

4.2.7 桥梁特殊检查中可使用无人机的场景及技术要求见下表。

5 巡检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低空无人机巡检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作业全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设备、桥梁结构及第三方安全。

5.2 作业流程

5.2.1 无人机桥梁巡检作业宜遵循下列基本流程,并可针对不同巡检类型进行调整:

1 空域报备:应根据作业项目性质和要求,依法依规向航空管制部门提交空域申请和飞行计划。

2 现场踏勘:实地勘察桥址区环境,确认起降点、潜在障碍物和电磁干扰源等。

3 方案与航线确认:根据巡检目标和现场情况,最终确认巡检方案与飞行航线。

4 现场数据采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方案与航线,完成外业数据采集。

5 数据现场核查与归档:对采集数据的质量进行现场快速核查,合格后及时备份与移交。

5.3 作业前准备

5.3.1 作业前必须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科学制定飞行计划。开展飞行活动前,依法依规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按程序实施飞行作业。

5.3.2 航线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线应覆盖所有巡检目标,并设定合理的数据采集参数。

2 桥梁巡检影像采集时应根据巡检对象合理配置相机参数与距离,当需要准确识别裂缝宽度时,图像尺度因子不大于裂缝宽度的1/3。

3 进行桥梁巡检作业时的影像重叠率不小于10%,确保三维模型重建与图像拼接成功。

4 航线编辑完成后核查航线是否存在障碍物遮挡。

5.3.3 作业前应核查无人机系统的实名登记情况、激活状态及运行识别功能是否正常,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作业。

5.3.4 作业前应对无人机系统(机身、电池、通信链路)、任务载荷(相机、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功能及参数设置)及辅助设备进行系统性检查,确保满足作业任务需求。

5.3.5 应在起飞前设置安全策略,如通信中断后的失控返航行为、合理的返航高度及迫降点。

5.4 飞行作业与数据采集

5.4.1 无人机与公路桥梁待检部位之间宜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确保飞行安全与图像质量。

5.4.2 无人机抵近公路桥梁待检部位时,其提升及平移速度应控制在0.5m/s以内,避免因运动速度过快导致设备失稳或数据失真。

5.4.3 应按照规划进行数据采集。可采用单点拍照等时拍照或等距拍照等模式,确保目标被完整、清晰地覆盖。采集过程中应密切监控无人机飞行状态、卫星定位质量与数据实时回传画面。

5.4.4 数据采集质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元数据完整性:采集的原始数据包含完整的元数据信息,包括拍摄时间、经纬度与高程坐标、无人机型号、传感器参数(如焦距、光圈)、飞行高度、云台角度等。

2 影像数据质量:影像应清晰、对焦准确、色彩反差适中,无明显噪点、条纹或虚影。可采用定点定视角拍摄,以便不同期次数据的对比分析。单张影像分辨率不低于1200万像素。

3 点云与模型数据基础:对于需生成实景三维模型的数据采集,其影像重叠度与拍摄角度应确保能生成完整、精确的模型。直接采集的激光点云数据覆盖全面、密度均匀。

5.4.5 应详细记录飞行日志,内容包括时间节点、航线坐标、气象参数及作业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等。

5.4.6 敏感数据的传输、存储、使用全生命周期,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加密算法及去标识化技术,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非法访问。

5.5 运行识别

5.5.1 无人机应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报送飞行位置、速度、高度等状态数据,确保在批准空域内作业。

5.5.2 无人机在运行识别过程中应滚动存储运行识别信息,更新间隔不大于10s,存储容量应支持不小于120飞行小时的信息存储,且不可手动删除。

5.5.3 运行识别发送模块应与无人机飞行控制功能模块交联,运行识别发送模块功能失效时,要求如下:

1 无人机起飞前运行识别发送模块功能失效时,无人机不能起飞。

2 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广播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失效时,应向无人机操控员提供告警并应具备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

5.6 作业后核查

5.6.1 飞行结束后,应立即在现场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快速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完整性:核对是否按规划航线完成全部数据采集,有无遗漏。

2 清晰度:抽查影像是否对焦清晰、无运动模糊,能满足病害识别要求。

3 覆盖度:确认关键构件和重点部位无拍摄盲区。

5.6.2 核查合格后,数据应立即备份至两个独立存储介质。若不合格,应评估并执行补飞。

5.6.3 飞行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飞行活动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