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披露人脸识别技术锁定“零口供”盗窃惯犯

2021-09-15 09:13 来源:央广网

盗窃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监控画质不清晰,犯罪嫌疑人容貌改变……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如何依法指控犯罪?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如何以人脸识别、图像清晰化处理等技术手段夯实证据链条,使得盗窃惯犯受到应有惩罚。

2020年10月30日,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的盗窃案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面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始终说:“我一次都没有来过连云港。”“视频里面的人不是我。”“我不知道”,也就是说,他是“零口供”犯罪嫌疑人。

李某涉嫌的盗窃案,发生在2018年8月中旬。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尹贺介绍:“当时,这个犯罪嫌疑人跟连云港市海州区一家烟酒店老板说,他要买5条软中华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和4箱洋河梦酒,还说需要将这些货送到指定酒店后才能付款。烟酒店老板就应他的要求带着烟酒与他一同前往酒店。就在老板卸货之际,嫌疑人以‘至酒店内找拖车搬运’为由,趁机将10条香烟窃走,迅速乘坐出租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盗窃的十条烟价值8500元,老板就报案了。”

2020年9月上旬,公安机关在盐城市亭湖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认定他就是实施这起盗窃案的人,令检察官没想到的是,被传唤到案的李某与案发监控视频里显示的容貌简直判若两人。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梅娟说:“2018年道路监控视频中的嫌疑人皮肤很白,但李某却是黑黄脸,而且发型也不对。面对讯问,李某始终拒不认罪,甚至矢口否认来过连云港。而且,经调查发现,当天烟酒店内并无监控,老板和嫌疑人送货的酒店内的监控视频也模糊不清,只能看清楚肤色、发型、衣着和简单的面部特征,与李某差别较大。虽然还有一张他在街边闲逛时被路边监控拍下的画面,但是逆光的侧脸,识别度很低。”

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为还原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依法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人脸图像识别比对工作。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宗申介绍:“讯问时给李某现场拍照取证,然后与案发当天酒店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人脸画面放至江苏省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系第一相似人,相似度高达92.48%。为避免局限性,又将这个人脸画面放至全国性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李某仍为第一命中人。”

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的第二位、面部特征与李某相似度较高的贾某同步展开侦查。发现贾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不具备作案时间,排除贾某作案嫌疑。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官向技术人员求助。宗申说:“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的检察技术人员对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李某多张照片,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中的人脸画面,进行图像清晰化处理和人脸识别面部特征综合比对,结果发现两者高度相似,可以认定当天作案人员为李某。送至外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结果也证实图像为同一人。”

检察官阅卷还发现,李某在作案前6天,曾在江苏省海安市以同样手段作案,后来被法院判刑七个月。张梅娟说:“经与海安市检察院联系,将李某在海安市作案的监控录像与连云港市当天发案时的路边监控录像逐帧分析并作图像清晰化处理比对后发现,李某在海安市一家烟酒店作案时所用的背包与在连云港市作案时所用的背包高度相似。所盗香烟品牌,甚至到案后的辩解几乎一致,而且进一步查证他以同样手段作案已达10起。”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使用李某不同时期的照片组织烟酒店的老板和店员、出租车司机等相关证人进行辨认,多名证人均准确无误地作出辨认,确认当天就是李某盗窃了香烟。尹贺说:“2020年11月26日,我们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开庭时,始终拒不认罪的李某面对多份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同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王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