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即将宣判,日后人脸信息会归谁?

2020-06-18 10:28 来源:智安物联网 作者:缙霄

关于生物识别技术网络上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相较于传统的手段更加便利,且具有唯一性其安全性不言而喻;反对者认为个人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且难以保证不会有人像贩卖个人信息一样贩卖个人生物信息。两方人争论不休、骂战不止。直到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现世,首次这一争论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一场基于法律的裁决,备受众人瞩目。

前情提要

2019年4月底,郭兵在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1360元的双人指纹年卡。为了方便公园进行身份核验,郭兵在办卡时录入了姓名、手机号、指纹等个人信息。办理完年卡后,他与家人多次入园游玩;每次入园时,都需要在闸机上录入指纹。

直到去年10月17日,他收到动物世界发来的消息,“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郭兵到动物世界和工作人员协商,要求退还年卡费用。在协商无果后,郭兵将动物世界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辩证来看,利弊之下人脸识别何去何从?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5G等前沿技术的深入应用,我们已然迎来一个全新的科技时代。以人脸识别为例,这一技术正愈发广泛地出现在金融支付、身份认证、出行安检、安防门禁等各种场景中。

弊端不小

在人脸识别热度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机构、企业等都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相关的生物信息,从而提高管理便利性或掌握更多的数据,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及话语权。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有司法人士认为,“必要”一般指的是要达到某一个目的,采取的方式对权益受影响的这些人(消费者)的损害应该最小。而当下采取的方式“显然对消费者有非常大的权益侵害可能性。因为人脸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了,或者一些工作人员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把这些信息泄露了,怎么控制?”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在疫情初始,因为人脸识别无法识别带口罩的人脸,国外创业者Danielle Baskin 发明了一款产品,据Danielle Baskin 介绍,在制作这款口罩时,他会先提取用户被口罩遮挡部分的面部识别信息,然后印制到口罩外侧,戴上后即可以拼凑成完整的面部。用这种方法可以兼容苹果的Face ID技术,而造价只需要四十美元。

而前段时间还出现了人脸面具破解支付宝人脸识别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破解者是通过复杂的3D打印技术完美复制目标的生物识别信息从而实现突破。

虽然单纯的生物信息复制能否破解人脸识别系统更多的取决于人脸识别系统的生物信息获取方式,在主流的四种方式(即2D固定采集、2D活体采集、3D固定采集和3D活体采集)中仅有2D方式采集会因为收集的生物信息较少(通常只有一百至几百个生物识别信息被录入)可能会因伪造而出现欺骗的现象。但仍然不可不防,在当下人脸信息权限高于一切其他权限的软件大环境中,个人生物信息一旦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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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择期宣判,个人生物信息安全大幕将落

益处非常

还需要承认的是,再过我国抗疫的过程中,人脸识别系统结合红外热成像测温后对于抗疫的贡献在众多设备中尤为突出。在由于疫情具有人传人等高传染性,全国各地纷纷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严格管控社区人口的出入。在这一社区的疫情管理中,包含人脸识别在内的智能门禁起到了重要的身份认证作用。在过去的疫情识别管控之中,越来越多的社区开始采用“门禁卡+微信扫码+人脸”的智慧公安封闭式智能门禁系统。也就是说,业主在进出社区时,以上三者验证方式均能验证成功,方能进出。

这三重验证方式的出现,不仅能对社区业主身份进行确认,还能对可疑人员进行识别。对于社区来说,“门禁卡+微信扫码+人脸”智能门禁系统包含业主房产证、身份证、人脸、电话等信息,可用于社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管理,通过该套系统,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还能识别、掌握业主近段时间的行程,如什么时候离开/返回小区,第一时间前去了解业主的行踪。一旦发现中间有武汉或湖北旅行史的对象,即使按照国家和市区对疫情防控规定,上报镇政府进行处置。恰逢北京疫情又起,人脸识别系统依然可以再为抗疫出一份力。

而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天眼”等监控设备追踪,往往会戴上帽子或口罩,这时候疫情推动后更精准化的人脸识别便可以帮助更好地破案。

持续已久的辩论,法律画上句号

今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明确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其处理受到法律保护。尽管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无法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但是条款背后的法理是可以参考使用的。

而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法院能够在判决中回应新增内容,甚至是支持这些内容,那么本次诉讼就不只保障了个人的权益,也间接保护了无数因为类似案件而蒙受“损失”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当下,虽然还没有专门的人脸识别法律来规定哪些部门、机构、企业可以收集和使用。不过截至目前,对于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有收集和使用需求的,主要是公安机关、政府部门以及金融、交通、教育等领域的企业与机构。

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无可厚非,何况作为合法公民的我们也有义务在必要的时候为相关部门提供这些数据,让个人的生物数据能为自己、为他人提供一份安全。我们也可以期待针对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之间的边界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在享受安全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公众个人利益。

责任编辑:潘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