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发布

2025-05-28 00:55 来源:ITS114综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归口,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修改内容

标准代替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与GB5768.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适用范围;b)更改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总体原则;c) 删除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颜色指标的要求;d)删除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维护的要求;e)删除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f)增加了临时性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可变信息标志与静态交通标志显示信息不一致时的要求;g)增加了使用期内更换的要求;h)删除了“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的要求;i)更改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的名称、适用范围及部分图形等。

主要内容

标准确立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总体原则,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总体要求。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总体原则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符合以下原则: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获得道路使用者的遵从;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

总体要求

标准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GB5768.2和GB5768.3的规定;除GB5768.2和GB5768.3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常用图形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应含义一致、互为补充,不应产生歧义;当存在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交通标志传递的信息为准;当临时性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不一致时,应以临时性标志和标线显示的内容为准,当可变信息标志与静态交通标志显示信息不一致时,应以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内容为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宣传信息等。

责任编辑: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