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25万元!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2024-04-24 00:07 来源:大洋网

4月2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该案中,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此前,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2023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庭审现场,殷某表示,他人利用原告声音的配音作品在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其中用户“小禾侃剧”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发布使用原告声音的作品119部。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被告运营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对外出售。殷某称,自己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音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殷某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侵权,而非著作权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历经数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构成侵权,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被侵犯的是声音权,而非著作权

该案法官强调,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此前就“AI孙燕姿”话题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对民事主体声音权的保护,包括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而“AI孙燕姿”利用AI技术模仿孙燕姿的声音,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其发布者涉嫌侵权。

在民法典中,对声音的保护是参照肖像权保护进行的。未经授权,私自使用他人的声音、音色,无疑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版权和利益。

责任编辑:石旭